广州2015年7月28日电 /美通社/ -- “奥特曼”版权案件作为2013年最高院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件之一,以日本圆谷败诉宣告了十多年来的中国“奥特曼”市场之争尘埃落定。然而近日,相关各方先后发布声明澄清立场,“奥特曼”世纪大战再度开启。
“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是由1966年的《初代奥特曼》发展而来。《初代奥特曼》由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摄制,采耀版权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辛波特.桑登猜先生当年作为创作策划小组成员,深度参与制作。日本圆谷在后续十余年中陆续制作了其他“奥特曼”影视作品,包括采耀版权有限公司于1973年、1974年先后投资并委托日本圆谷进行制作的《巨人和詹伯A的故事》以及《哈努曼和7个奥特曼》。
1976年3月4日,为弥补日本圆谷的债务以及擅自将前述两部电影授权第三方使用的过错,圆谷皋先生代表日本圆谷与辛波特先生签订了《授权合同》,约定辛波特先生享有全球范围内(日本地区除外)与九部“奥特曼”经典形象系列作品相关的版权、商标权的永久独占使用权。换言之,日本圆谷承诺其自身仅在日本地区开展“奥特曼”业务,在其他地区不再使用有关权利。该九部“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包括:1.《哈卢曼和7个奥特曼》;2.《巨人对詹伯A》;3.《奥特曼1“奥特曼Q”》;4.《奥特曼2》;5.《奥特曼塞文》;6.《奥特曼杰克》;7.《奥特曼艾斯》;8.《奥特曼泰罗》;9.《詹伯格艾斯》。
自2008年起,前述《授权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已交由UM公司代为行使,辛波特先生已不再插手有关业务。TIGA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现为UM公司唯一合法的独家授权商。
然而,由于日本圆谷并未履行《授权合同》项下的承诺,以及市场上其他各方恶意扰乱,自1997年以来,就原本明确的“奥特曼”使用权归属问题,在全球各地法律纠纷不断,包括在日本、泰国、中国以及美国。其中最便于查明事实的日本法院,一再否定了日本圆谷的权利;中国法院也经过十多年里的三级审议,一再确认了日本圆谷在中国市场的侵权行为,判令日本圆谷等停止侵权、支付赔偿(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前述法院的裁决均为早已生效的终局裁判。